壹.
裁判规则1
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
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
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
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
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
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
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裁判规则10
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1
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2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裁判规则13
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4
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裁判规则15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虽然经过招投标,但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6
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裁判规则17
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明招暗定”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裁判规则18
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一律归为无效。
裁判规则19
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白合同”,并非都是有效合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其效力。
裁判规则20
挂靠经营与企业内部工作任务分配的区别有三:一是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主体不同,三是损益的分配不同。
裁判规则21
虽然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下游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受挂靠关系的影响。
裁判规则22
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3
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都无效。
裁判规则24
转包行为无效,而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法律关系的结构不同,三是发包人的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25
转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二:一是缔约主体不同,二是对外经营的名义人不同。虽然挂靠与转包都属于无效行为,但二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26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有四:一是主体不同,二是分包内容不同,三是限制条件不同,四是分包人责任不同。
裁判规则27
无论是专业工程分包还是劳务作业分包,都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分包。
裁判规则28
如果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则基于内部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29
内部承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有四:第一,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第二,管理责任不同;第三,资产结构不同;第四,风险负担不同。
裁判规则30
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三:一是管理责任不同;二是资产结构不同;三是风险负担不同。
裁判规则31
如果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合法,则“背靠背”条款有效。
裁判规则32
虽然“背靠背”条款有效,但如果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则不得以“背靠背”条款抗辩。
裁判规则33
如果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违法,则“背靠背”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规则34
建设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5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6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7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裁判规则38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39
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裁判规则40
承发包双方达成的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裁判规则41
垫资协议依附于施工合同,其效力不具有独立性。
贰.建设工程质量
裁判规则42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裁判规则43
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
裁判规则44
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裁判规则45
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裁判规则46
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47
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48
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49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50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属于保修责任范畴。
裁判规则51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责任的方式,包括返工(重作)。
裁判规则52
质量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二者的性质、期限长短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53
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按照最低年限认定质量保修期。
裁判规则54
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返还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
裁判规则55
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的,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规则56
施工合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解除的,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
裁判规则57
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但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裁判规则58
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就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59
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裁判规则60
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61
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裁判规则62
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裁判规则63
承包人缺乏相应建设资质的,不能由本人履行保修义务。
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
裁判规则64
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工时间。
裁判规则65
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
裁判规则66
施工许可证是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