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次数:429次

原告方诉求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7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茅草坪其工作的养猪场宿舍内,容留尹言合吸食毒品冰毒。


二、2017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茅草坪其工作的养猪场宿舍内,容留尹言合、吴长驰吸食毒品冰毒。


三、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道林沙厂”旁公路边其驾驶的面包车内,容留李晓平、尹某2、尹某1、孙某吸食毒品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书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提交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孙某、尹某1、尹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方答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张*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2.系初犯、偶犯;

3.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4.仅仅只是容留他人吸毒,并无牟利或贩卖毒品的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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